相 關 法 條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民國 86 年 05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2 條 |
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得辦理對大陸地區之左列間接匯出款業務:
一 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二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其匯出金額不得大
於押匯金額。
三 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四 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五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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