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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3   
三、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
    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一倍。所稱之「淨值」指母銀行併入子銀行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中之股東權益(或權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