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一、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者。 二、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判刑確定者。 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刑事訴訟在進行中者。 四、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者。 五、標的物係屬假扣押假處分之標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