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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第    2    條
銀行業暨保險業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行銷廣告揭示所
有應付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其年百分率計算方式,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
、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網際網路、電子視訊、電子語
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0    條
發卡機構於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下列
事項:
一、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
    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中利率應以年率表示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
    之。
二、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
    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五、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告知內容應通俗簡明,攸關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應以顯著方式標
示。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就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事項載明調整之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