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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1    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一、正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二十歲。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
      資料。但發卡機構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
      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且經申請人同意作為
      申請信用卡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