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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5    條
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
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工業銀行章程。
五  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一○  經理人名冊。
一一  工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一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三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