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25 條 |
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
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工業銀行章程。
五 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一○ 經理人名冊。
一一 工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一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三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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