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銀行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條或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所為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 一定期間營業或撤銷其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