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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一、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現行條文    2   
二、財富管理業務係指銀行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理財業務人員,依據客
    戶需求作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以提供銀行合法經營之各種金融
    商品及服務。
    前項所稱高淨值客戶之條件,由銀行自行依據經營策略訂定之。惟銀
    行對高淨值客戶及非高淨值客戶可得規劃或銷售金融商品之範圍應明
    確訂定,以資遵循。銀行對非高淨值客戶並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
    ,結構過於複雜之金融商品。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之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