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負責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 業務。其資格條件之內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 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其銷售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 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