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 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信用 卡業務之機構等。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