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一、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現行條文    5   
五、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立獨立於其他部門外之專責部門及人員,由該
    部門負責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及理財業務人員之管理。
    非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進行商品銷
    售行為,亦不得以理財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之理財業務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
    業務。其資格條件之內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
    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本項業務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
    ,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