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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8    條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
許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五、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
六、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七、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應具備之書件及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
    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九、發起設立者,發起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者,不適用之。
現行條文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審酌下列條件:
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
二、資本適足性。
三、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
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
,應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其審查辦法,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會同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