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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6   
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
    (理)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業務原則與方針。
      2.業務流程。
      3.內部控制制度。
      4.定期評估方式。
      5.會計處理方式。
      6.內部稽核制度。
      7.風險管理措施。
      8.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
    及作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
    是否在銀行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但外國銀行在臺分
    行依總行規定定期辦理檢討者,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   10   
十、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擬訂,並報經本會備查之銀行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規範,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於風險之辨
    識、衡量、監控及報告等程序落實管理,並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適當程序檢核,並由高階管理階層
      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考訂定風險管理制度。對風險容忍度及業務
      承作限額,應定期檢討提報董(理)事會審定。
(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銀行應
      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執行風險辨識、衡量及
      監控等作業,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部位風險及評價損益。
(三)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之評價頻率,銀行應依照部位性質分別訂
      定;其為交易部位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其為銀行
      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者,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四)銀行須訂定新種商品之內部審查作業規範,於辦理新種衍生性金融
      商品前,應依上開規範審查之。銀行內部商品審查規範之內容至少
      應包含以下各項:
      1.商品性質之審查。
      2.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3.風險管理之審查。
      4.內部控制之審查。
      5.會計方法之審查。
      6.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之審查。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依總行規定執行風險管理制度,惟仍應遵循前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21   
二十一、銀行向專業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
        簽訂 ISDA 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 ),或依其他標準
        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
        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銀行應就商品適
        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
        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