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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9   
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
      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二)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
      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
        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
      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
      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銀行或外國信用卡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要點關於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款聲明書,由在臺訴
      訟/非訟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區稽核
      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現行條文   10   
十、員工任用及訓練:
(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
      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
      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金融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
      符合規定:
      1.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
        者。
      2.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
        取得結業證書者。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本
        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
        視為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3.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
        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目
      之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於充任後六個
          月內。
     (2)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
          主管、專責人員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3)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國內營業單位督
          導主管於充任後一年內。
(四)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
      第八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
      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
      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
      數。
(五)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
      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
      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
      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
      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
      八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六)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董(理)事、監察人、
      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
      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
      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
      有之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