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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8    條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
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業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
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其範圍
應包括國外營業單位。
主管機關得請銀行業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業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業負擔會計師之
查核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適用之。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8    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
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
,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
    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
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
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
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外國銀行或外國信用卡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辦法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
關事項,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項聲明書,由在臺訴訟/非訟代理
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區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