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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0.06.28
廢止時間:096.10.02
發布文號: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