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 行,以促進銀行健全發展,維護金融安定。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 (理) 事會、管 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