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存款帳戶:指於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之
金融機構所設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電子支
付帳戶。
三、信用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信用卡。
四、信用卡銷帳編號:指發卡機構為供繳納信用卡應付帳款而為持卡人編
訂之帳號。
五、虛擬帳號:指存款業務機構為繳款人或指定交易編訂之虛擬繳款帳號
,供繳款人或交易人透過該虛擬繳款帳號將款項存入對應之實體存款
帳戶。
六、虛擬資產帳號: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虛擬資
產服務商)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而提供客戶之帳號。
七、警示存款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存款業務機構將
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八、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電子支付機
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者。
九、警示虛擬帳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存款業務機構將
虛擬帳號列為警示者。
十、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發卡機構
將信用卡銷帳編號列為警示者。
十一、警示虛擬資產帳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虛擬資產
服務商將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者。
十二、存款業務機構:指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
款所稱之金融機構。
十三、電子支付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電子
支付機構。
十四、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五、發卡機構: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款所稱之發卡機
構。
十六、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指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經營金融機構
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
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為防制詐欺犯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建立之系統平臺,以協助本條例之金融機
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
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
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
十七、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參與機構:指參與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金融機構
或虛擬資產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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