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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條 文 內 容
第 五 章 聘任及解聘
第 49 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 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第 50 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任期內,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不得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