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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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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五 章 聘任及解聘
第   49    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
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第   50    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任期內,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不得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