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將股份轉讓於他人。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 定之」、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 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