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5.07.20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06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條 文 內 容
      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第   45    條
虛擬資產帳號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者,虛擬資產服務商除確認通報
來源並設定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外,應暫停該帳號全部交易功能,並查詢相
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虛擬資產已轉出至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或
以法定貨幣形式轉出至其他存款帳戶、虛擬帳號或電子支付帳戶,應將該
筆虛擬資產轉出之資料通報該筆虛擬資產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受
款之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
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受款機構之通報後
,應立即查詢轉入帳號之交易。如虛擬資產已遭轉出,或以法定貨幣形式
轉出至其他存款帳戶、虛擬帳號或電子支付帳戶,應將該筆虛擬資產轉出
之資料接續通報下一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下一受款之存款業務機
構或電子支付機構。
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如發現經通報之詐騙虛擬資產已遭提領或已轉
出至境外虛擬資產帳號者,應回復原通報警示虛擬資產帳號之司法警察機
關。
原通報警示虛擬資產帳號之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
該等虛擬資產轉入之虛擬資產帳號或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應通報相關
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將該帳號或帳戶列為警示
。
為防制詐欺犯罪,虛擬資產服務商得向警示虛擬資產帳號連結之信託存款
專戶所屬存款業務機構,或綁定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所屬存款業務
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該警示虛擬資產帳號或詐騙虛擬資產相關資訊。
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得依據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之相關資訊,執
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
第   46    條
受詐騙民眾於虛擬資產服務商營業時間,親自至任一家虛擬資產服務商告
知遭受詐騙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確認民眾身分、虛擬資產或款項之移轉
、匯款或轉帳資訊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16
5電話。如受詐騙民眾透過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服告知遭受詐騙時,虛擬資
產服務商應轉介民眾撥打165電話。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憑前項之切結書及虛擬資產或款項之移轉、匯款或轉帳
資訊向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為
通報。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
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之通報,準用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
受詐騙民眾依第一項親自至虛擬資產服務商告知遭受詐騙,警察機關應於
二小時內派員至虛擬資產服務商,受理民眾報案完畢,如有需要應將該虛
擬資產帳號通報為警示。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警察機關之前項通報後,依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
辦理。
第   47    條
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虛擬資產帳號通報機關規定方式登錄之。
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切結書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虛
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48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
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轉入虛擬資產或款項進行圈存;如帳號剩餘虛擬
資產或款項小於被通報之轉入數額,則圈存帳號目前虛擬資產或款項。各
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就同一通報案件所圈存之
虛擬資產或款項數額,以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或受詐騙民眾
切結之受詐騙虛擬資產或款項數額為上限。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向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回復圈存結果。
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前項回復後應儘速查證,自圈存時點起算
之四十八小時內,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被通報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虛擬
資產帳號應標示為警示或解除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前項時限內未接獲被通報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虛擬資
產帳號應列為警示之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經審慎查證確定被通報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虛擬資產帳
號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對受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帳號為持續監控,如認定該
帳號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第   49    條
虛擬資產帳號之虛擬資產或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
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虛擬資產帳號內之詐騙虛擬資產或款項為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仍應圈存該詐騙虛擬資產或款項,但該等虛擬資產或款
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第   50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
報機制作業。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
業公會;窗口異動時,亦同。
第   51    條
受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虛擬資產帳號客戶對其虛擬資產或款項受圈存如
有疑義,應由客戶洽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處理,虛擬資產服務商於
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