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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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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0    條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
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
此一事實。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
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第   12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產、負
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之類似項目予以結合,並作必要之沖銷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
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