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
銀行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董 (理) 事會或總經理之總行管
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
人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
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 報告。
銀行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
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
前項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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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銀行總、分支機構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
令,俾使行員對於法令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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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
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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