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
票券金融公司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總公
司管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相當副
總經理職級者一人擔任總公司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
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票券金融公司總公司、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
位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
第一項總公司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 9 條 |
票券金融公司總、分公司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
傳達法令,俾使員工對於法令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
第 10 條 |
票券金融公司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
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