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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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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四 章 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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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證券商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會核准辦理 OSU  業務並開辦者。
  (二)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
        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證券商辦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服務對象,除另有規定外,以境
        外客戶及高資產客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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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證券商得申請之國際證券業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OSU 經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買受人得為境外客戶,且該外
        國債券標的亦無特殊限制。
  (二)證券商海外子公司發行之外幣計價結構債,得透過 OSU  銷售予
        境外客戶、境內高資產客戶及境內專業投資人。
  (三)OSU 得接受外國私募股權基金機構委任,引介境外客戶及境內高
        資產客戶參與投資外幣私募股權基金。
  (四)OSU 得對境外客戶及境內高資產客戶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性質之境外基金。
  (五)境外客戶及高資產客戶以信託方式指定購買未上架之金融商品之
        銷售程序,不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
        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關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
        業規定。
  (六)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最高貸放成數
        不以五成為限且得再行質借,惟借貸資金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
        不得以新臺幣結購外幣還款。
  (七)OSU 與 OBU  及 OIU  得依第六點第五款辦理共同行銷、合作推
        廣或聯合開戶作業。
  (八)其他國際證券業務試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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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證券商得申請之高資產業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證券商得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簽訂契約,銷
        售其引進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得經客戶同
        意以證券商自己名義辦理申購作業。
  (二)高資產客戶以信託方式指定購買未上架之金融商品之銷售程序,
        不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
        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關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規定。
  (三)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新臺幣質借業務最高貸
        放成數不以五成為限且得再行質借。
  (四)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經本會許可經營證券投
        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換發營業執照之證券商,得申
        請第十三點業務試辦項目。
  (五)其他高資產業務試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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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國證券商得申請之跨境金融服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子公司之金融商品與服務,
          包括招攬開立證券帳戶、銷售海外子公司金融商品。
    (二)海外子公司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
          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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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證券商申請於專區辦理前三點之試辦業務項目,應檢附下列書件
        ,不適用金融試辦要點第四點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二)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之合作意向書副本,及地方政府出具
          進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應針對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記載下列事項:
          1.總公司及專區營業據點之人員配置與組織分工。
          2.就所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逐條說明服務範圍、經營原則及
            預期效益評估。
          3.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作業要點(包括專區營業據點對專
            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控管、客戶資格認定標準、總公司對專區
            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等)。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爭議處理機制。
          5.試辦業務項目於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6.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控管機制及強化措施。
    (四)從事相關試辦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五)法令遵循聲明書。
    (六)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併檢附之資料細項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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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證券商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
        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
        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及應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