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總經理之管理單位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
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
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
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
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
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教育訓
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主管及
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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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
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
循。
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
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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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及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
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
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
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令規章訓練。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
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
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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