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 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 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 應負失職責任。另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信 用合作社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信用合作社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 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 人員。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 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理事會及交付監 事 (會)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