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金融公司或經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 之銀行,視為已取得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所定之許可。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