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 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或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 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票券金融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公司免於重大損失者,應予獎勵。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舞弊時,內部稽核單位有 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人員。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命其改善事項、金融檢查機關、會 計師及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及內部單位自行查 核所提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 應追蹤改善情形;並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前項追蹤改善情形,應列為營業及管理單位績效考核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