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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8
條格式 I、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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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六 節 財務報表名稱
第   20    條
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5
    02722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0、13、16、24、30、31 條條文
    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I、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
    、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六之十、格式六之十五;增訂第 24 條條文之
    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一、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二、格式六之十六、格式六
    之十七,原格式五之二十二修正為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二,原格式六之
    七修正為格式六之十五;依第 31 條規定:除第 30 條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第二季施行,第 4、6、10、13、16、24 條、第 18 條格式 I
    、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0 條
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