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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條 文 內 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健全新設銀行業務經營,財政部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 範圍內附加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