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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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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二 節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理事會或總經理之總社管
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
人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理事會及
監事 (會) 報告。
信用合作社總機構、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
應指派相當襄理職級以上者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
宜。
信用合作社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
融相關業務法令專業訓練達十小時以上。
前項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函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
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總、分支機構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
傳達法令,俾使職員對於法令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第   10    條
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各管理、營業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應每週至少一次對職員進行金融法
    規及道德規範之宣導,並作成日誌,以備查核。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
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