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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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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四 章 申報及通報
第   32    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由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揭露於
信用合作社網站,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第   33    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事 (會) 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同時函
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第   34    條
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
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
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5    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
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
中央主管機關。
第   36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
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