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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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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八 章 附則
第   72    條(本法施行前之準用)
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金融公司或經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
之銀行,視為已取得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所定之許可。
第   72- 1 條(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   73    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74    條(公布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