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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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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0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
央銀行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   51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