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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政務會談決議,為協助青年購置住宅,
經參採先進國家購屋貸款保證機制,特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
保證專案 (以下簡稱本專案貸款) ,爰訂定本作業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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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辦金融機構及額度分配: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訂之;調整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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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專案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如資金不足
,再由中央銀行協調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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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期限: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九十年
八月十三日,為期一年。期限屆滿後,本專案貸款額度尚有餘額時,
得在該餘額範圍內繼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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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專案貸款條件:
(一) 總額度:一千二百億元。
(二)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
目前為年率五‧三五%) 加一%計算機動調整。
(三) 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率○‧八五%,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
應。
(四) 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按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目前
為年率五‧五%。
(五) 每戶貸款額度:
1 台北市每戶以四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台北市以外地區每戶以三百
五十萬元為上限。
2 借款人得就核貸擔保放款金額之二十%申請信用保證,但核貸擔
保放款金額如高於每戶上限,以上限金額之二十%計算 (釋例詳
附件) 。
【附件】
釋例一:
購買台北市房價 1000 萬元,銀行核貸擔保放款金額為 700 萬
元,以該核貸擔保放款金額之 20 %申請信用保證,因超過台北
市每戶 450 萬元上限,以上限金額 450 萬元之 20 %計算。
(1) 信用保證金額 90 萬元 (450 萬元× 20 %)。
(2) 金融機構貸放金額為 700 萬元+ 90 萬元=790 萬元 (45
0 萬元適用優惠貸款利率,餘 340 萬元適用承辦金融機構
一般購屋貸款利率
) 。
釋例二:
購買台北市房價 420 萬元,銀行核貸擔保放款金額為 300 萬
元,以該核貸擔保放款金額之 20 %申請信用保證。
(1) 信用保證金額 60 萬元 (300 萬元× 20 %) 。
(2) 金融機構貸放金額為 300 萬元+ 60 萬元=360 萬元 (36
0 萬元全部適用優惠貸款利率)
3 保證費率為年率○‧四%,由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各負擔○‧二%
。
(六) 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三年 (只付息不還本
金) ,第四年起依年金法於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還本息。
(七) 貸放對象: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 (含) 以下收入穩定之
青年,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每人限購乙戶。
其住宅之有無,應經借款申請人簽章同意向財稅資料中心辦理查詢
確定,必要時,得檢具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如地政機關文件) 以為
佐證。
(八) 適用建物:限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中古屋及新屋,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
住」字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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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證總額度為二百億元,由政府 (內政部、行政院開發基金或中美基
金) 提供專款十億元供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為辦理﹔信
用保證總額度以不超過專款二十倍二百億元為限。專款損失超過十億
元,由國庫籌措財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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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保證基金保證責任之解除:借款人償還貸款本金應先償還移送保證之
部分,償還部分之保證責任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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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借款人未繳納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不再予以補
貼利息。各承辦金融機構於處分擔保品清償貸款剩餘金額後,國庫應
追索未繳納本息起始日至轉催日止(一百八十日)所申請之補貼利息;
如處分擔保品之所得,不足清償借款人積欠之貸款餘額者,國庫不追
索補貼利息。
前項催收戶轉回正常戶者,自轉為正常戶起始日起續予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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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理行庫:為統籌辦理各承辦金融機構利息補貼金額之核算,並辦理
電腦勾稽、作業規章訂定及表格設計等事宜,得選定經理行庫辦理。
經理行庫為辦理上述事宜,應與承辦金融機構訂定辦理本專案貸款協
議書及相關請撥核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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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風險負擔:借款人如發生逾欠,由金融機構拍賣擔保物取償,拍賣分
配金額不足以抵償貸款餘額及利息時,其不足部分先由保證基金在尚
未解除之保證金額範圍內履行保證責任,如仍有不足,則由金融機構
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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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應確實依照授信相關規範辦理,不得以
批發方式貸予建商或保留額度予建商或房屋仲介業者;如有違反者
,原由政府補貼之利息,改由該承辦金融機構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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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專案貸款不得搭配青年首購低利貸款、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
款及其他政策性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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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借款人如有違反第五點第七款及第十二點規定情事者,取銷其借款
資格;其因本專案貸款所借得之所有款項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承
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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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承辦金融機構應將本專案貸款列為內部稽核重點,金融檢查單位將
視情形辦理專案檢查,一般業務檢查亦將列為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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