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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辦理農業放款方案(094.09.19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346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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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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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農漁業為我國基本產業,亦為經濟發展之基礎。近年來,因天然災害
    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等影響,農漁業遭受巨大衝擊,尤其面
    對國際化之激烈競爭與挑戰,農漁業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提升經營效
    能,是以提振農漁業經營及照顧農漁民福祉,乃為政府之重大政策方
    針。為協助農漁民及農漁企業順利籌措經營所需資金,以更新設備,
    加強技術研發與創新,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強化產品行銷,提升國際
    競爭力,並協助農漁民遭受天然災害後之重建復興及改善農漁民家計
    ,提高其生活品質,俾落實政府照顧農漁民之政策,特訂定本方案,
    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農業委員會共同推動,以提高政策
    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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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款資金來源:以各承辦單位自有資金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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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款總額度: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億元,額度分配如下:
 (一) 政策性專案貸款 350  億元
      1.農業發展基金專案農貸 300  億元
      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50 億元
 (二) 一般農業貸款 650  億元
      1.本國銀行:500 億元
      2.全國農業金庫:100 億元
      3.農漁會信用部:50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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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間:9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5 年 9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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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一) 政策性專案貸款:
      依農委會農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及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規定辦理。
 (二) 一般農業貸款
      1.放款對象:
      (1) 農保被保險人。
      (2) 農會正會員、漁會甲類會員。
      (3) 自有農業用地、漁船者。
      (4) 承租農業用地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者。
      (5) 受僱從事農漁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及農漁業發展事業者
          。
      (6) 經營農、牧場者。
      (7) 其他實際從事農漁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漁業、
          農漁業發展事業及農漁業生技產業等之個人、團體、獨資、合
          夥、公司或合作組織。
      2.放款用途:
      (1) 購買種苗、肥料、苗木、魚苗、仔禽畜、飼料、葯物、農葯、
          原料、包裝物料、防治污染、工資及營運週轉等。
      (2) 購置土地、農機、機器設備、冷凍廠、倉庫、集貨場、廠房、
          營業場所、整地、土地改良、水土保持等。
      (3) 植物種苗生技、水產養殖生技、畜禽生技、動物用疫苗、食品
          生技、生物性肥料及生物性農藥等農業生技之研發創新等。
      (4) 災害復建、復耕。
      (5) 籌措農漁家水電、器具設備、稅捐、醫療、衣物、子女教育等
          生活家計、個人消費、修繕、興建農宅及生活改善等。
      3.放款利率、額度、期限及償還方式:由各承辦單位依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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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案信用保證之配套措施:
 (一) 為暢通農漁民及農漁企業融資及保證管道,分擔承辦單位融資風險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應與尚未簽訂保證業務委託契約 (全
      行) 之承辦單位簽訂保證業務委託契約。尚未簽約之單位得先行簽
      約後送保,其應捐助該基金金額 3  千萬元,得分年捐助或依送保
      貸款金額分次捐助。
 (二) 擔保條件:依各承辦單位之作業規定辦理,貸款案件之擔保條件不
      足者,由承辦單位協助申請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
      證。
 (三) 授權承辦單位先行貸放事後移送追認保證之額度得由 5  百萬元提
      高至 1  千萬元。
 (四) 核准進駐經政府核准之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設廠之農漁企業,不受下
      列僅能保證 5  成之限制:
      1.營業開始未滿 1  年者。
      2.最近兩年度連續營運虧損,未達 3  年連續營運虧損,或開始營
        業未滿 2  年其中 1  年虧損者。
      3.使用統一發票之企業戶最近年度期末負債比率 (負債/淨值) 超
        過 400%者。
 (五) 農漁企業累計保證貸款餘額3百萬元以下之貸款案件,不受下列僅能
      保證 5  成之限制:
      1.最近年度期末淨值低於資本額 80 %,未低於 50 %者。
      2.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占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之比率超過 80%
        ,未超過 100%者。
 (六) 災害復建、復耕貸款不受減成保證規定之限制。
 (七) 50  萬元以下農漁民消費貸款,均得準用該基金「受理農家消費貸
      款保證作業要點」之規定。
 (八) 第 (二) 至 (六) 項配套措施,於轉 (展) 期保證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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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承辦銀行於每月 10 日前,將其承作之統計資料提報予農民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則彙報至全國農業金庫後轉交農民銀行,農民銀行於每
    月 15 日前,將報表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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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 公營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農業放款,經考核為績效優良者,分
      別由財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予以加分。
 (二)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應加強各承辦單位從業人員辦理農業放
      款之訓練,增加對農業之整體瞭解。
 (三) 承辦單位辦理農業放款,應確實依照相關徵信及授信規範辦理;如
      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各承辦單位及各級承辦人
      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四) 承辦單位對農業放款之個案,如涉及農業技術,得視需要洽請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所屬相關單位提供技術相關諮詢。
 (五) 本方案實施期間內,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單位,按季就農業融資事宜召
      開會議檢討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