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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委員會組織暨審議要點(090.02.20台財融(四)字第89770415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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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公正、公平甄選本國銀行擔任公益彩券之
    發行機構 (以下簡稱發行機構) ,特設置財政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
    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2   
二、本會為任務性編制,辦理發行機構之甄選,於甄選前成立,並於完成
    甄選事宜且由本部指定發行機構後解散。
   3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綜
    理甄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金融局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甄
    選事宜,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或派兼專家學者、社
    會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人員擔任之。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
    人數之三分之一。
   4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5   
五、本會成立後,有下列情事之委員,本部應解除其委員資格,遺缺得由
    本部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 就本甄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
      親屬之利益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甄選銀行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
      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 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經受甄選銀行檢具具體
      事證向本部提出,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6   
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行之。
   7   
七、委員應就受甄選銀行所提申請文件之「銀行健全性」、「營運及管理
    能力」、「財務規劃」、「招標規範」、「安全性」、「報酬收取率
    」、「公益性」及「其他」等事項予以審議,並依本部公告之評分比
    率予以評分;各項目之評審細項除「銀行健全性」乙項由本部訂定外
    ,其餘由本會訂之。
   8   
八、本會於作成決議或為評分前,主席得指定委員分別就審議項目預先審
    查或複審,並將審查或複審意見提出於本會討論。
   9   
九、委員經充分討論後,應就各該受甄選銀行第七點之評審項目分別評分
    ,總分為一百分,每一委員對於該評審項目之評分加總後除以評分委
    員人數,再乘該項目所佔之評分比率,即為該評審項目之分數,將各
    評審項目之分數加總後,即為各該受甄選銀行之總分,以總分最高之
    銀行為發行機構。總分相同者,由本部決定之。
  10   
十、工作人員對於委員之評分及各該受甄選銀行總分計算之流程,均應詳
    實紀錄,由全體委員簽名確認後,並將評分結果送交本部公告之。
  11   
十一、本會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甄選過程及結果,應保守秘
      密。
  12   
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
      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