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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公正、公平甄選本國銀行擔任公益彩券之
發行機構 (以下簡稱發行機構) ,特設置財政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
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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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為任務性編制,辦理發行機構之甄選,於甄選前成立,並於完成
甄選事宜且由本部指定發行機構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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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綜
理甄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金融局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甄
選事宜,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或派兼專家學者、社
會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人員擔任之。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
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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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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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成立後,有下列情事之委員,本部應解除其委員資格,遺缺得由
本部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 就本甄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
親屬之利益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甄選銀行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
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 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經受甄選銀行檢具具體
事證向本部提出,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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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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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就受甄選銀行所提申請文件之「銀行健全性」、「營運及管理
能力」、「財務規劃」、「招標規範」、「安全性」、「報酬收取率
」、「公益性」及「其他」等事項予以審議,並依本部公告之評分比
率予以評分;各項目之評審細項除「銀行健全性」乙項由本部訂定外
,其餘由本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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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於作成決議或為評分前,主席得指定委員分別就審議項目預先審
查或複審,並將審查或複審意見提出於本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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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經充分討論後,應就各該受甄選銀行第七點之評審項目分別評分
,總分為一百分,每一委員對於該評審項目之評分加總後除以評分委
員人數,再乘該項目所佔之評分比率,即為該評審項目之分數,將各
評審項目之分數加總後,即為各該受甄選銀行之總分,以總分最高之
銀行為發行機構。總分相同者,由本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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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作人員對於委員之評分及各該受甄選銀行總分計算之流程,均應詳
實紀錄,由全體委員簽名確認後,並將評分結果送交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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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甄選過程及結果,應保守秘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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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
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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