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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純網路銀行審查會設置要點(108.02.12金管銀控字第1080270354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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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公平、公正辦理純網路銀行
    申請設立案審查作業,特設置純網路銀行審查會(以下簡稱本審查會
    )。
   2   
二、本審查會為任務編組,於審查前成立,並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由本會核
    准純網路銀行設立後解散。
   3   
三、本審查會任務如下:
(一)決定審查細項之子項項目及比重、評審標準及審查機制。
(二)辦理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之審查。
(三)與評審標準、審查過程或審查結果有關事項之建議。
   4   
四、本審查會置委員九人,其中本會代表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
    中一人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會聘兼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
    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之。
   5   
五、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專家及
    學者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6   
六、審查委員名單,於本會作成決定前,應予保密。
   7   
七、本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8   
八、本審查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9   
九、本審查會工作人員對於本審查會開會過程應詳實記錄,由全體委員簽
    名確認後,並將審查結果送交本會。
  10   
十、審查委員應公平、公正辦理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審查業務,不為及
    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解除其委員資格,
    遺缺得由本會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就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
      親等以內之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純網路銀行申請人之發起人及其關係企業或
      前開發起人及其關係企業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間現有或最近三年內
      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等實質利害關係。
(三)審查委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經受審查純網路
      銀行申請人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提出,並經本會查證屬實。
(五)本會認審查委員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11   
十一、審查委員自接獲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有關資料之時起二年內,不
      得擔任經核准設立之純網路銀行預定董監事、預定經理人或與其職
      責相當之人,並不得擔任該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或該發起人之關係
      企業之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12   
十二、審查委員及參與審查會會議之人員,對於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相
      關書件,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於審查
      之過程,亦應保守秘密,審查後亦同。
      前項人員對於審查結果,於未正式對外公告前,應保守秘密。審查
      會會議結束後,前項人員對於純網路銀行設立所涉及之營業秘密,
      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亦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