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16 條、第 18 條、第 22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 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71 號令公 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