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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86.07.11
修正時間:089.10.27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財政部(86)台財融字第 8620529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財政部(89)台財融字第 897625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13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5  款、第 3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序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
  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