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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89.04.05
修正時間:103.01.28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財政部(89)台財融字第 8970931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1003326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辦法;新名稱: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3300049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099004287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8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
  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3100004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7-1、18 條條文;並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