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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0.07.09
修正時間:104.07.01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50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282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788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