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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093.11.30金管銀(五)字第093500056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1.01.02
廢止時間:093.11.30
法 規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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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財政部(91)台財融(五)字第 090500022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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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
  )字第 0935000564 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