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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公(發)布時間: 087.01.16
廢止時間:090.12.28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財政部(87)台財融字第 8680161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815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註:本資格條件準則係依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訂定之
  ,該管理辦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廢止。)
所有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0040003920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