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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公(發)布時間: 089.06.30
廢止時間:112.02.17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融字第 89734215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實施
  (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 95.09.11 以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5980 號令發布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股權商品及辦理信用
    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替代之。)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2
  0270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