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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095.09.11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5980號令修正)
公(發)布時間: 091.07.08
修正時間:09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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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14000596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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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 
  字第 09540005980  號令發布「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 
  算方法」之表格應予廢止
  (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 98.12.31 以金管銀票字第 098
    40009584  號令發布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