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14000596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 字第 09540005980 號令發布「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 算方法」之表格應予廢止 (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 98.12.31 以金管銀票字第 098 40009584 號令發布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