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 0904000 0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4 款、第 4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 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 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