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六
字第 091016801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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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5100003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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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6100025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15、18、20~22、27
條條文;除第 22 條第 3 款格式三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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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
字第 09810005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3、18、22、27 條條文;除
修正第 18 條第 17 款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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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099100076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8、27 條條文及第 18、22 條
條文之格式 b、格式 c、格式一~四、格式一~六;除第 12 條第 5
款、第 7 款、第 18 條第 17 款及第 22 條格式一~四、格式一~六
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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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6.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0100062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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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7.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10010008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4 條條文及第 20、24 條
條文之格式 A、格式 G、格式 H、格式一、格式一-三、格式一-十之
一、格式一-十之二、格式一-十二、格式一-三十二、格式二、格式
二-七之一~格式二-七之三、格式三、格式四;增訂第 27-1 條條文
;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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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00
3629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30 條條文及第 24 條之附表格式一~十
三至一~十五;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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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3100060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除第 2、4、6~8、12、14~1
8、20、22、24~26、29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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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08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20、23、31、32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 26-1、26-2 條條文;並自一
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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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
100039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0、24、32 條條文及第 22 條
條文之格式 O;並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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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702734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5、20、24、32 條條文;刪除第
27、28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除第 14、15、20、24 條條文自一百
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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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802717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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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06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3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
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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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902734581 號令修正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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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403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4、19~22、32 條條文;除第
6 條及第 14 條第 13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