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88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 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 主管機關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 事項,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